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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一码归一码,人贩子是让人人恨得咬牙切齿,打他都是轻的,恨不得宰了他,但是总归不能把愤怒的情绪凌驾于法律之上,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人贩子伤害了别人,但是从你的这个描述中说了,他已经受到法律制裁,现在已经改过自新多年了,得饶人处且饶人 ,有些事情是难过心里面那道坎,但是每个人都是有善良的心。作为被人贩子伤害的受害者,我们同情,可是不能够一时冲动对伤害自己的人贩子做出违背法律法规的事情,尤其是把人贩子打成重伤,这样子虽然出了一口气,一时的冲动可是会因为故意伤害他人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情节严重可能会有牢狱之灾,到那时候得不偿失,我们都是善良的人,怎么能够和人贩子这样子的禽兽不如的东西一样,去故意伤害他人。
当然违法了,应该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一,人贩子刑满释放后,说明他的犯罪已经受到了惩处。
人贩子是人人憎恨的***,他们的犯罪行为造成无数家庭的子女离散,他们伏法后,国家依据法律对他们的作恶多端进行了审判和判决,该枪毙的枪毙,该坐牢的坐牢,使他们的犯罪行为得到了应有的惩处。如果人贩子刑满获得释放,说明其罪行已经得到了惩处,出来后,只要不犯新罪,其就是一个自由的公民。享有国家给予公民的一切合法权益。
二、曾经的受害者家属,如果故意对一个刑满释放的人进行殴打,则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受害者家属把刑满释放的人贩子打成重伤,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国家不允许私设公堂,对曾经的犯罪分子进行滥用私刑。如果一个人贩子刑满释放后,碰到曾经的受害者家属,应该向受害者家属道歉,以表示歉意。这时受害者家属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见了仇人就分外眼红,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别人刑满释放出来了,说明他已收到了法律的惩处,出来后,他就是一个正常的公民,见面后,要学会“相逢一笑泯恩仇”。如果控制不住情绪,故意对他进行报复殴打,那你就触犯了刑法,就是一种犯罪行为,陷进了冤冤相报何时了的困境。
如果把他打成重伤,可能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公安部门介入刑事侦查后,如果伤情被鉴定为重伤,那坐牢是肯定免不了的。
只能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或者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虽然是曾经受害者,时过境迁,显然更不能适用正当防卫措施,为泄私愤将人打成重伤,无法得到法律的原谅。人贩子触犯法律并得到相应处罚,罪有应得,刑满释放后,更无权将加害者打成重伤,如果经司法认定重伤成立,根据刑法第234之规定,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如伤者住院治疗,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人贩子虽然可恶也应严惩,但受害者不能报复伤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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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家路窄,人贩子虽被判刑,可能被拐的孩子至今没找到
当年人贩子把这家宝贝儿子拐走卖掉被判刑,现已刑满释放从良多年,但被受害人认出。
受害人为寻找被拐走的儿子,背井离乡,风餐露宿,忍饥挨饿,寻找儿子背上了巨债,染上了重病无钱医治。
他对人贩子恨之入骨,抓住人贩子恨不得扒了他的皮,也不解心头之恨,因为儿子至今没有下落。
一次偶然的机会,碰到了人贩子,千仇万恨逮住人贩子,责问我的儿子你把他卖哪去了,人贩子说我也不知道了。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出了你们家不多远就被警察捉住了,我被判刑,蹲了七年监狱放出来好几年了,拐卖孩子丧良心,我已改邪为正了。
受害人一听火上来了,你判刑有理了。你赔我儿子30万,你不给我钱让你尝尝我拳头。
人贩子苦苦哀求,我确实没钱,人家知道我被判过刑是人贩子,干啥活也不愿用我,没挣啥钱。
受害人一听,“你还想抵赖”。拿不起钱,对你不客气了。
也不知哪来的力气,拳头不停地打在人贩子头上,脸上,前胸,后背,直到打的精疲力尽才停手。
人贩子只知理亏,只有招架之功,没有还手之力,最后倒在地上奄奄一息。
经法医鉴定,人贩子“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条眼部毁损〈四)鉴定意见为重伤。其他部位为轻微伤。
孩子被拐卖大约10年,这时受害人碰到人贩子殴打成重伤当然违法,而且涉嫌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鉴于人贩子拐走孩子,给这家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特别严重的精神伤害,人贩子无法赔偿。
受害人出于对人贩子的无比义愤和愤慨,将人贩子打成重伤。
受害人涉嫌故意伤害重伤罪,法院判决时应考虑受害人受伤害,人贩子无法赔偿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罚的幅度内,建议对受害人处四年六个月***。
不合法理,
但合情理!
如果此事摊在我身上,
说不定我会对其更狠辣,
——就是要承担法律责任,
也会在所不惜,
也不会后悔!
禽畜都懂得护犊子,
何况人焉!
也许这就是中华民族,
传统的护犊子血性 、天性吧!
我始终认为:
对人贩子量刑太轻,
祈盼国家立法,
将人贩子,
一律判***,
以震慑余恶!
图片借自网络
其实这个问题是伪命题,古代妓院合法现代不合法是正确的,但古代对男女交往很严酷而现代相反则是不对的。在封建社会一直到民国,历史上对于男女交往很严酷的时期并不太多,如唐朝从帝王就对伦理关系很蔑视,太宗纳弟媳,玄宗娶儿媳等,到了明代社会达到性解放的***,出现了以《金瓶梅》为代表的***。男女之间交往有理有节是社会道德水平的体现,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所谓性解放是***的基本特征,不应为文明社会所推崇。至于妓院的合法非法,代表了一个社会对于弱势群体的尊重>水平/p>
这有什么不好解释的,这就如同你在公司打扫清洁卫生,你把纸屑往柜子底下藏一样,地面干净就可以了,反正柜子底下检查困难,妓院等同于办公室地面上的纸屑,不收拾,有碍瞻观,纸屑不见了,眼不见心不烦,看见了扫具得到。
表面的纸屑看不见了,藏在柜子底下的纸屑依然存在,柜子底下不仅有纸屑,还有灰尘和蜘蛛网,人眼看不到,眼不见为净,恶心的是柜子底,又不是人的眼睛,男女之间的那点“小事”,该怎么做,还得怎么做,但都得藏在柜子底下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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