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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一粟认为,本案应当认定小菲及父母的行为均构成正当防卫,以彰显正义。
1、关于无限防卫的概念。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体现在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第1款规定了正当防卫,第2款规定了防卫过当,而第3款规定的就是无限防卫,而无限防卫是不存在防卫过当的。基于第3款规定,其适用的条件为:
(1)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2)行为人采取的是防卫行为。
2、本案情形。本案是否应当认定为无限防卫?小菲及父母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1)受害人王雷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小菲及父母采取的是否是防卫行为?
本案相关证据材料没有披露,因此,关于小菲及父母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可能存在不同观点。不过,下列事实需要考虑:
王雷之前曾多次骚扰并威胁小菲;又多次携带水果刀、电棍出现在小菲家附近;小菲多次报警,而警方建议小菲去亲戚家里借住避害;王雷盗窃小菲的压岁钱,向小菲的父母索要钱财;为防意外,小菲加装监控;事发当晚11点,王雷翻墙入院并大喊“你们都出来,我要杀了你们”。等等。
当晚11时左右事发当时,在小菲表示宁死也不同意与王雷恋爱,而小菲的父母也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小菲及父母没有采取“菜刀劈砍”的行为,那么,本案会出现什么后果呢?如果小菲及父母没有采取“菜刀劈砍”的行为,那么,如今受伤的或者死亡的,会不会是小菲或者是小菲的父母呢?
法律不应强人所难。在认定正当防卫时,法律不应当要求处于极度恐慌之中的防卫人在防卫时,冷静以对,收放自如。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当一个人手持凶器,通过不法手段进入私宅,不论他的意图是什么?这已不是一个普通意义的民事纠纷。事实已经形成了敌我矛盾。对待敌人大家都知道该怎么做,那就是要毫不留情的消灭他。对敌人的宽容就是对自己的残忍,放过敌人可能受伤害的就是我们自己,而消灭敌人,恰恰是为民除害,是义举。现在的法律往往会把这个概念弄混。当歹徒手持凶器私闯民宅,意图伤人的时候,他就已经不再是受法律保护的那个好市民了,这种人已经成了我们的敌人。而敌人绝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的意见是倾向警方,死者多次侵害骚扰了这家人家,这家人对之已经恨之入骨所以有主观故意的存在也是情理之中。有正当防卫到防卫过当也就是给度,一顺间过了度或者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但是正当防卫在先情节较轻可酌情考虑。也就是说情是情法是法。法不容情希望能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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