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好,小编关注的话题,就是关于存40万取款余额为零的问题,为大家整理了2个问题存40万取款余额为零的解答内容来自网络整理。
谢谢邀请,”穷凶极恶“可以用来形容挖走取款机的人,极度缺钱,文化程度又不太高,对取款机只凭自己的想象;ATM分取款机和存取一体机,存(取)款机内有三至六个存钱箱类似“抽屉”,有一个废炒箱,所以”取款机“理论上最多能放100万,真实情况是银行一般最多放40(大多20)万(不超过7天清理一次),节假日多一点,“存取一体机”一般放几万块钱够存取循环用即可,所以ATM机里的”钱”是不固定的,偷走ATM机的人也有运气的成分,机器的原理:简单来说就是一台电脑+点钞机+自动传输系统,ATM机整体比较大,而且非常重,我们看到的只是它的显示器和数字键盘,整体机器和地面的预埋件牢固的焊接起来,电影中的爆炸破坏然后装车运走可能性不大,而且后台监控系统时时监控,现在偷盗ATM机基本不可能,只能简单回答一下,由于你知道的原因不能太详细。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储蓄存款人死亡后办理存款的过户和支取应该遵循以下规定: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办继承权证明书,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继承权证明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输过户或支付手续。
(2)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3)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申请继承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和支付手续。
(4)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存入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手续按与我国公民存款相同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具体规定办理。
(5)继承人在国外,可凭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正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存款过户支取手续。
(6)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其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家所有。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2021年最新出台的通知,切实解决了这一问题,简化了办理手续,解决了小额存款继承问题。依据最新规定:已故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需办理继承公证,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提取业务。同时,鼓励银行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具体确定免公证提取限额。此规定理解为:同一家银行1万以内的,可以直接提取被继承人存款,1万-5万之间的,等银行出台具体的提取政策,如果银行没有明确,还需要办理继承公证书,超过5万以上的部分,就必须要经过遗产继承公证,大额度的要防止出现部分继承人出现冒领或侵占遗产的情况。
目前,最新的《通知》要求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办理小额取款业务,需要提交存款人死亡的证明和亲属关系的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和签署承诺书,具体的交给银行去把握,所以实际生活中,依据银行要求办理即可。不过有一种情况需要说明:如果存款人有多个继承人,只要其中一名符合条件继承人办理小额存款提取后,银行履行审查提取材料并支付全部存款后,视为向全部继承人履行了支付义务,继承人之间发生遗产纠纷,和银行无关,继承人之间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解决。
到此,大家对存40万取款余额为零的解答时否满意,希望存40万取款余额为零的2解答对大家有用,如内容不符合请联系小编修改。